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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公告】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生产所需41辆叉车租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按照《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招标及比价议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拟近期对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生产所需41辆叉车租赁服务项目进行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一、 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生产所需41辆叉车租赁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YHCS2021121
3、项目内容:详见附件。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
3、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严格履行合同,保证质量、售后服务;
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要求;
5、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报价,严禁转包、分包;
6、业绩表。
三、申报及组织部门
1、联系人:陈卫杰 电话:17865865076
吴东升 电话:17865865091 电话:0635-2433808
2、组织部门: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联系人:高军 电话:0635-2433823 邮箱:yhzbb522@163.com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1、发售时间:2021年12月8日-2021年12月15日,上午8时-12时,下午2时-5时30分(节假日休息)。
2、发售地点: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北厂办公楼五楼招标办
3、售价方式:标书由投标人直接购买,每份200元,售后不退。
五、开投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2月16日下午2时3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投标时间:2021年12月16日下午2时30分(北京时间)开始,以磋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3、开标地点: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北厂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招标办公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招标物资要求和技术资料
序号 |
用途 |
型号 |
租赁数量 |
国三燃油 |
电动叉车 |
备注 |
租赁数量 |
租赁数量 |
|||||
1 |
仓储部-平板纸集装箱 |
2吨叉车 |
1 |
|
|
|
2 |
仓储部-平板纸装卸 |
3吨平叉 |
17 |
|
|
|
3 |
维修服务中心-工具车 |
3吨平叉 |
1 |
|
|
|
4 |
仓储部-小卷筒装卸 |
3吨抱夹 |
5 |
|
|
|
5 |
造纸五部-废纸倒料 |
3吨平叉 |
1 |
|
|
|
6 |
造纸五部-废纸倒料 |
小5吨平夹 |
2 |
|
|
|
7 |
仓储部-大卷筒装卸 |
小5吨抱夹 |
8 |
|
|
|
8 |
仓储部-木浆装卸 |
大5吨平夹 |
4 |
|
|
|
9 |
维修服务中心-工具车 |
大5吨平叉 |
1 |
|
|
|
10 |
生产服务分厂-纸管厂 |
3吨平叉 |
1 |
|
|
|
合计 |
|
41 |
|
|
|
要求如下:
1、租赁数量:本次租赁不限燃油车或电动叉车数量,但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两种叉车数量应满足发标方要求。其中燃油车不低于国三标准,满足国家环保排放要求。车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无损,车辆年限:≤3年。中标方需提供备用车辆3-5辆(型号涵盖3吨、小5吨、大5吨)。
2、手续办理:发标方工厂接收、退还租赁车辆,中标方负责往返运输及费用,负责办理外租车辆特检院备案、取牌、环保喷码等相关工作及费用。如因中标方车辆手续问题、环保问题导致的停工停产造成损失的,由中标方负责承担损失。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备用车使用。
3、租期:自租赁之日起六个月,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或续租要求的均应在合同结束前30天内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4、中标方提供车辆须经双方对车辆外观、行驶情况、轮胎以及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后共同确认。其中双方确认合格后燃油车辆所需燃油、防冻液以及日常维护由发标方提供,中标方提供电动叉车的,应提供配套的充电设备,如需现场安装的所需安装费用及工作均有中标方负责,发标方负责提供场地及电源。电动叉车每次充电时间不得高于8小时。充电完成后使用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5、因需方车辆自身原因造成如燃油叉车的轮胎、发动机损坏、差速器维修、蓄电瓶的损坏均有中标方负责;电动叉车的充电器、轮胎、蓄电瓶的损坏均有中标方负责。车辆驾驶人员由发标方派遣,中标方需派遣技术人员对驾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6、抱夹、平夹属具应为适应卷筒纸、木浆、废纸抱取的型号。(发标方现有型号:5吨抱夹:77F-RCF-02B,抱取直径:0.5-1.6米;3吨抱夹:24H-RCF-B003-X01,抱取直径:0.42-1.36米;5吨平夹:X70F-BCS-001C,工作尺寸:0.7-2.8米)为卡斯卡特品牌,共中标方参考。中标方也可使用发标方现有抱夹、平夹,使用发标方属具的应在投标时予以注明,且属具拆卸、安装及费用均有中标方负责(使用发标方现有属具的,中标方仍应自行负责办理特检院备案手续)。租期结束后予以返还,返还时损坏的予以修复。
7、交货期限:自通知中标之日起10日内或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租赁车辆需交送至发标方工厂所在地,以先通知为准。
8、付款方式:中标方每月凭需方使用部门确认的车辆使用单开具税率13%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发标方,自发标方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发标方向中标方付款至结算价款的100%。(注:如因中标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出现问题造成付款延迟,则一切损失及后果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